一、系统的构成及技术性能
1、 系统的构成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选用mV信号、频率信号或4~20mA信号输出的检测器时,指示报警器宜为专用的报警控制器;也可选用信号设定器加闪光报警单元构成的报警器;至联锁保护系统及报警记录设备的信号,宜从报警控制器或信号设定器输出。
2) 选用触点输出的检测器时,报警信号宜直接接至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系统,至报警记录的信号可以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系统输出。
3)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数据采集系统,宜采用专用的数据采集单元和设备,不宜将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接入其他信号条集单元或设备内,避免混用。
2、 当选用信号设定器和报警控制器时,设置报警记录设备,报警记录设备应具有报警打印及历史数据储存功能。注:报警记录设备可以是DCS或其他数据采集系统,也可选用专用工业微机或系统。
3、 检测器、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的有关规定。
二、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选用
1、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妥别个有以下基本功能
2) 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3) 检测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0~100%LEL;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0~3TLV。在上述测量范围内,指示报警器应能分别给予明确的指示;采用无测量值指示功能的报警器时,将模拟信号引入多点信号巡检仪、DCS或其他仪表设备进行指示。
4) 指示报警器(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为消防设备或联锁保护用的开关量输出功能。
5) 多点式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6)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发出报警后,即使环境内气体浓度发生变化,仍应继续报警,只有经确认并采取措施后,才停上报警。
7) 在下列情况下,指示报警器应能发出与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a 指示报警器与检测器之间连线断路;
b 检测器内部元件失效;
c 指示报警器电源欠压。
8) 报警记录设备应具有以下功能:
a 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时间,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超过30s;
b 能显示当前报警部位总数;
c 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
d 能追索显示以前至少1周内的报警部位并区分最先报警部位。
2、报警设定值应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高限)设定值上于或等于25%LEL
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高限)设定值小于或等于50%LEL
3) 有毒气体的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1TLV,当试验用标准气调制困难时,报警设定值可为2TLV以下
3、指示误差和报警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指示误差:指示范围为0~100%LEL时,±5%LEL
2) 有毒气体的指示误差:指示范围为0~3TLV时,±10%指示值:指示范围高于3TLV时,±10%量程值
3) 可燃气体的报警误差:±25%设定值以内。
4) 有毒气体的报警误差:±25%设定值以内
5) 电源电压的变化小于或等于10%时,指示和报警精度不得降低
4、检测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扩散式小于30s/吸入式小于20s
2)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扩散式小于60s/吸入式小于30s